来源时间为:2020-02-1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008号
当事人: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扬州路4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14085720W
法定代表人:周玉斌
经我关调查,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申报出口两批货物,品名为六氟丙烯(海关编号223120190004313761和223120190004313766,HS编码3506912000,无检验检疫类别,货值合计为581000.00美元)。经我关查验,该批六氟丙烯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实施出口检验。但该两批货物均不能提供出口检验检疫申报资料及相关检验证明。2020年1月我关向属地海关(泰州海关)确认有关情况,属地海关反馈该两批货物未报经出口检验。经查,由于当事人没有及时了解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后续也未做好与报关公司人员的沟通,造成涉案货物未经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出口。经计算,涉案的两批六氟丙烯货值合计为581000.00美元,按照申报当日汇率(1美元兑7.0117人民币)计算,折合为人民币4073797.70元。无其他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出口申报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综合业务联系单等为证。
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贰拾万叁仟陆佰捌拾玖元捌角捌分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