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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香莲减刑一案

发布日期:2016/7/16 1:24:54 浏览:404

(原标题:罪犯黄香莲减刑一案)

2016年湖南省女子监狱减(有)字第

罪犯黄香莲,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怀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黄香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2002)湘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4月28日起。于200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法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18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香莲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挖犯罪根源,通过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决心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以实际行动积极投入服刑改造,重塑新生;遵守监规方面,服从管教,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从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态度端正,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勤于学习,严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总体表现较好。

现累计考核分166.5分。2013年9月因劳动竞赛获奖励考核分叁分;2014年6月因监内值班获奖励考核分肆分;2014年10月因夜间值班获奖励考核分肆点伍分;2014年12月因监内值班获奖励考核分肆分;2015年4月、7月、10月因夜间值班各获奖励考核分叁分;2016年1月因夜间值班获奖励考核分叁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香莲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附:罪犯黄香莲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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