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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门诊擅用女明星照片被起诉

发布日期:2017/1/3 5:58:37 浏览:393

该医疗美容门诊部提出,该网站宣传美丽和健康,无商业性质,属于合理使用;加之张某本人在互联网上公开自己的照片图像,属于公开信息,且涉案网站在2014年年底就不存在了,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美容门诊擅用女明星照片被起诉

本报讯(记者陶盼林慧婕通讯员李金星)国内知名女明星张某,在浏览网页时,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武汉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网页上,而其本人从未与该院有过任何联系,张某认为该医疗美容门诊部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将其告上法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

张某是国内较知名的影视演员。2014年8月,张某在武汉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网站上发现,在《秀美对身体有什么影响》《水溶消脂瘦身不反弹》《武汉开眼角手术危险吗》的3篇文章中各使用了张某的照片1张。网页内容包含了该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名称,还有整形美容项目、免费咨询电话、美丽热线、专家推荐、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2015年4月,张某到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千元,共计103000元。

该医疗美容门诊部提出,该网站宣传美丽和健康,无商业性质,属于合理使用;加之张某本人在互联网上公开自己的照片图像,属于公开信息,且涉案网站在2014年年底就不存在了,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江岸区法院认为,虽然该门诊部在宣传文章上使用了张某的照片,但文章没有直接说明张某体验了相关医疗美容整形技术,该种使用方式不必然使公众产生相关的联想,而且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所以不构成对张某的名誉侵权。但是张某享有肖像权,该门诊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该门诊部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500多元。

判后,张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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